欧洲投资银行概况
欧洲投资银行(以下简称欧投行)成立于1958年,成员为27个欧盟成员国,总部设在卢森堡。宗旨是同欧盟其他机构一道共同促进欧盟平衡发展和欧洲一体化,并支持欧盟在全球160多个国家的发展援助和合作政策实施。重点支持领域包括气候和环境,创新、数字和人力资本,可持续能源和自然资源,中小企业等。欧投行在全球设有55个办公室,职员约4000人。现任行长是西班牙前第一副首相兼经济部长卡尔维诺。
一、治理架构
由理事会、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3个决策机构和审计委员会1个控制机构构成。
(一)理事会
理事会(Board of Governors)是欧投行的最高决策机构,每年召开一次年会,负责制定欧投行信贷政策、批准年度报告、任命董事会、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、决定是否增资等。理事会由27个成员国各自指定的部长(通常为财长)组成。
(二)董事会
董事会(Board of Directors)由28名董事(每个成员国1名,欧盟1名),31名副董事组成(德国、法国、意大利各2名,其他成员各1名),负责批准贷款,确定利率、手续费和其他费用,并可按程序授予部分权利给管理委员会。董事会成员由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名,理事会任命,任期5年,可连任。
(三)管理委员会
管理委员会(Management Committee)是欧投行常设管理机构,负责银行的日常运营,由9名成员(行长和8名副行长)组成。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,理事会任命,任期6年,可连任。
(四)审计委员会
审计委员会(Audit Committee)是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的独立机构,负责审计银行账户,监督欧投行业务的合规性、账册是否得到妥善保管等。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任命,包括6名成员,任期为6个连续财年,不可连任。
二、内设机构
欧投行内设机构包括:秘书局(General Secretariat)、法务局(Legal Directorate)、公司服务局(EIB Group Corporate Services Directorate)、人力资源局(Human Resources Directorate)、业务局(Operations Directorate)、欧投行全球局(EIB Global Directorate)、投资组合管理和监测局(Portfolio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Directorate)、财务局(Finance Directorate)、项目局(Projects Directorate)、风险和合规局(EIB Group Risk and Compliance Directorate)、监察局(Inspectorate Directorate)、财务控制局(Financial Control Directorate)、内部审计局(Internal Audit Department)。
三、欧洲投资银行与我合作情况
1995年,我国政府与欧洲投资银行签署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投资银行关于金融合作的框架协定》,承认欧洲投资银行(以下简称欧投行)是一个国际公法意义上的金融组织,欧投行同意对中国特定投资项目提供融资。双方贷款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框架协议贷款和单个项目贷款。截至2024年12月,欧投行对华提供贷款累计约30.87亿欧元,包括14个项目,涉及应对气候变化、节能减排、林业发展和灾后重建等领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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